7.1国家油罐车等机动车上户新标准
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现就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四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四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步实施机动车国四标准。鉴于目前满足国四标准需求的车用柴油供应仍不到位,严重制约国四标准实施进度。为保证标准实施效果,根据车用燃料供应实际,决定分车型、分区域实施国四标准。 (一)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严格实施国四标准。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二)对在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深圳、湛江、成都、雅安、郑州、庆阳、蚌埠、苏州、淮安、宿迁、海南、武汉、南昌、西安、石家庄、保定、宿州、南京、兰州、乌鲁木齐、杭州、雅安、韶兴等大中小型城市的专用车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全面实行国四标准,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相关车辆。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四)办理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按照工信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相关参数进行审核,对未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五)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根据上述实施时间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公告的有关规定。 二、对于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其国三标准型式核准截至时间延长至2013年6月30日止,准型式核准截至时间及国五标准实施日期另行通知。 三、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并按时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四、环境保护部将加大汽车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汽车产品环保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督促石油企业加快供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燃油。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本文由程力油罐车厂家摘要。